审计处

530_30px;

法律法规

网站首页 > 法规制度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06年修正)

来源:     时间:2017-12-15    阅读: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5] [6]

Copyrights © 2019 兰州理工大审计处 All Rights Reserved.
校本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
电话:(86-0931)-2973715 传 真:(86-0931)-2973715 邮 编:730000    甘公网安备  62010302000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