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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3-12-12    阅读:

兰州理工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兰理工审发〔2023〕第17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档案是指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审计处由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审计档案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各科室负责人移交的纸质及电子审计材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登记和其他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学校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审计处档案管理工作由审计处处长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归档的完整性、移交的及时性负责,主审(或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单位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参加内部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档案材料应当交回审计处,并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谁主审谁立卷。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主审(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安排审计组成员及时对该项目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经主审(或项目负责人)初审后交科室负责人复审,复审无误后移交本处档案管理人员。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七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整理,按业务种类归类编号,按完成年度移交存档。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终结时立卷。立卷编目时,以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

第八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工作(项目)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归档的审计档案必须能够反映审计工作(项目)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条 审计档案归档范围:

1. 立项性材料:审计业务委托书、年度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方案等;

2. 证明性材料:审计承诺书、述职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3. 结论性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等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审计整改报告和整改证据等;

4. 备查类材料: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的其他材料等;

5. 综合类材料:审计处目标任务书、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上级部门及学校下发的文件、规章制度及通知;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上级的批示和批复等函件;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校外会议的发言稿,向有关会议提交的交流材料,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基础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逐步建立规范的电子审计档案,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电子审计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第十三条 电子审计档案应由审计项目主审按年度、分类别进行数据归总,拷贝交由各科室统一作数据备份。

第十四条 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途径,定期传输电子审计档案,向学校档案馆办理电子审计档案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形成时间、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其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兰州理工大学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根据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如因特殊原因,外单位需查阅审计档案或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处处长或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积极配合学校档案馆管理要求,进行审计档案保管期满的鉴定及销毁工作。

第二十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61日起施行。《兰州理工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兰理工审发〔2014〕第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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