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4.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高校院、系、所、中心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4.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7.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附属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4.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5.各项经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9.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0.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高校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四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第一百零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有: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绩比较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一般状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来评价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