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时,可以参考以下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
(二)预算支出完成率
(三)收入结余率
(四)人员经费支出比率
(五)公用经费支出比率
(六)资产增长率
(七)负债增长率
(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九)资产负债率
(十)上缴款项完成率
(十一)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率
(十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
(十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十四)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
(十五)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
(十六)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
(十七)师生比
(十八)长期投资收益率
(十九)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
(二十)违规资金比率
第五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构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数据库,确定领导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数据,有利于对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相关审计事项提供基础性审计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指南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