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