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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兰理工发[2017]338号)

来源:     时间:2022-04-27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甘肃省教育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稿)》(甘教审〔20165号)及《兰州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依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包括校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厂长等),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临时机构的负责人等。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第四条 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客观、公正地鉴证评价取得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部门加强和规范经济管理,为学校加强干部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党委和行政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有关职责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本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六)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九)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债权、债务的形成与处理情况;

(三)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大宗物资采购、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税金缴纳、利润上缴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五)利润分配情况;

(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以及监管所属单位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审计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主管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联席会议要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专业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审计处要将在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审计等专业审计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联席会议要对问题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领导干部及时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开展审前调查。根据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和经济责任,分类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加强审计工作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 审计处制定下发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示后实施审计。审计力量不足时,可按规定进行委托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正式开始前,被审计领导干部要根据审计处要求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主要采用常规财务收支审计方法、调查了解法和实地观察法相结合的审计方法。要充分重视调查了解的重要性,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适时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有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拒绝、阻碍审计的行为时,审计处责令有关人员和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审计发现问题并要求进行整改。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等不宜继续进行审计的情形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或者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组要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充分证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工作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三)学校党政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学校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他依据。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认定和评价的情形:

(一)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严格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认定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真实反映审计情况和结果,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按时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报告可以征求党政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审计组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修改。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中涉及经济案件调查或重大、特殊事项,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直接报送学校党政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由审计处报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并提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审计处理、处罚事项做出决定。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学校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联席会议要建立健全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制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审计结果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建设,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有关审计结果运用的职责,督促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要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整改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提交学校党委、行政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开展以下整改工作:

(一)在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审计决定,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认真整改;

(二)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责任追究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理工大学企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兰理工发[2006]13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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