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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兰理工发[2017]337号)

来源:     时间:2022-04-27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形成良好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动协作机制,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审办字〔200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组织部、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提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人员列席会议。审计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要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六条 组织部主要职责是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依照规定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重点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是草拟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九条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配合审计工作,提供被审计单位财务、资产等资料和上级机关的审计和专项检查的结果。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经济责任审计联动机制。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并报请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协商确定有关事项,必要时向主管校领导请示汇报。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可以采用成员单位会签,以审计处代章发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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