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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兰理工发[2019]369号)

来源:     时间:2022-04-27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兰州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立项的新建、改(扩)建、修缮的各类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审计处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综合运用工程管理审计和财务审计的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等过程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

1.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

4.审核项目投资估算或预算。

(二)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内容:

1.委托勘察、设计与招标的审查与评价;

2.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3.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与评价;

4.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查与评价;

5.征地、拆迁等的审查与评价;

6.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各类招标文件及招投标管理流程的审查与评价;

7.监理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8.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9.分包工程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0.合同的审查与备案。

(三)施工过程阶段审计内容:

1.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2.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3.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

4.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5.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6. 合同履约情况的审查与评价。

(四)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内容:

1.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2.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

3.工程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审查与评价。

(五)财务决算阶段审计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与评价;

2.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

3.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与评价;

4.结余资金的审查与评价。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项目管理部门的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初审意见、结算审核表;

(二)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及电子文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五)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建设工程合同或协议、投标文件;

(七)设计变更通知、图纸会审纪要;

(八)施工现场记录及签证、施工隐蔽记录、井桩资料、施工日志;

(九)地质勘探资料;

(十)建设方采购或拨给乙方的材料清单;

(十一)定额之外的新型材料、特殊材料应提供由甲方签证的发票等。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缺少对核定工程内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等有重要作用资料的送审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工程资料符合审计要求后予以立项审计。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结算金额达到学校规定送审起点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需进行审计。送审起点以下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审计处根据当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第九条 审计处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加强工程审计的项目管理和过程管理,综合考虑审计资源和审计成本等因素,适当选择以下业务组织方式:

(一)竣工结算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处对项目管理单位送审的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结算)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对项目施工各阶段业务活动情况进行评价。

(二)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处制定过程跟踪审计专项办法,要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或需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或重点关键环节跟踪审计。

(三)专项审计。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等重点关键环节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中明确工程结算审计方式和付款依据。按照《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要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准备。审计处要掌握建设工程项目动态情况,和项目管理部门确定可实施审计的项目。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完成审计服务采购工作。审计处或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制定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

(二)审计实施。审计组要运用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拟定审计初审报告,征集有关各方意见并组织会商会审。

(三)审计完成。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和有关各方取得的一致意见拟定审计报告。审计处复核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意见书。符合学校“三重一大”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要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竣工结算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工程项目在国家规定竣工结算时间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1个月内,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时间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并对施工单位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实行监理的项目应与监理单位共同审核。

(二)竣工结算送审。项目管理部门需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送审表》(附件),完整提交经本部门、施工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

(三)审计实施。审计处收到完整工程结算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受理意见,设立审计项目,组织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四)征集意见。审计组完成审计报告初稿后,征求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7日内反馈意见。

(五)审计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无异议时,审计处复核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报告审计结果后,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审计定案表,出具审计报告并送达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

第十三条 项目参建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审计处组织各方会商会审达成一致。参建单位超过意见反馈时限、又无合法正当理由拒不确认审计报告时,审计组或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可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参建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审计组要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立项依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说明实施审计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对被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作出评价,核定工程造价,揭示存在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要根据审计报告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工程造价审定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发表审计意见,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审计处要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促进项目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审计费用(包括工程量清单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跟踪审计等费用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费用列入学校年度审计业务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督促监理单位履责,提高工程结算编制质量,有效防止施工单位工程结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要完善工程造价审减率和审计费用挂钩分担机制,并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过程和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示和约定。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项目管理部门、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审计人员等单位及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要及时报告学校并移送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原《兰州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兰理工发[2006]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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