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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兰理工发[2019]368号)

来源:     时间:2022-04-27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委托审计业务管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提供专业服务,并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学校审计专业力量不足或不具备专业资质,以及上级部门或学校要求时,经主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可组织开展审计业务委托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外部专家是指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委托审计的管理部门,在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工作。校内其他部门按照上级部门或学校要求安排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事项,应当将审计情况通报审计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批拟委托审计项目;

(二)履行审计服务采购程序或外部专家聘请程序;

(三)签订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初稿;

(五)审计处审核审计报告初稿,与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沟通意见;

(六)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结算审计费用。

第六条 委托审计业务种类:

(一)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

(三)建设工程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

(五)绩效审计;

(六)内部控制评审;

(七)科研经费审计;

(八)资产管理审计;

(九)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审计;

(十)信息系统审计;

(十一)工程项目评估;

(十二)法律、金融,产品或服务质量,信息技术问题,风险管理等特殊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职责:

(一)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社会中介机构资质和外部专家资格;

(二)指派专职人员参与审计过程,协调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与相关单位的工作;

(三)审核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出具的各种鉴证、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

(四)监督和评价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履职情况和审计工作质量;

(五)有效运用审计成果, 对利用委托审计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六)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八条 审计处要加强委托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处可以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或者将审计项目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实施。

第九条 特殊审计事项可委托具有专业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外部专家可校外聘请,也可校内指派。审计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评价:

(一)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重要人员是否存在私人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第十条 审计处向招标中心提交委托审计事项采购申请,依照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协助编制招标文件,履行规定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职责:

(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和规范程序实施审计,自行完成约定审计业务工作,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外);

(二)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充分的审计报告;

(三)对审计结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四)审计结束后,移交全部审计工作资料(含电子版)

第十二条 审计处代表学校与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及时签订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要以招标文件和中标机构投标文件等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和内容;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及质量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学校审计制度,制定和实施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五)审计工作要求等。

第十四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及时与审计处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和审计结果及意见;

(二)现场勘察、核对工程量等工作,应经审计处安排并派员参与下进行,不能自行直接接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

(三)审计结果经审计处复核确认后方能出具审计报告;

(四)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审计项目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委托审计费用参照《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规定,经过评标、议标等方式确定。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学校预算,在审计业务费或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中列支。校属独立法人单位经审计处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三章 监督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处要采取有效方式,安排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审计工作的情况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作为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的依据。

(一)检查审计业务约定履行情况;

(二)及时了解委托审计实施过程中采用的审计依据、审计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

(三)及时了解审计取证工作是否到位,程序是否合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是否充分;

(四)审核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的审计报告初稿,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利用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完成的工作达不到约定的审计目标和质量标准时,审计处有权要求纠正或重新审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有权报请学校解除对其的委托审计约定,拒付审计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审计处要将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违纪违规情况通报学校招标部门,不再向其委托审计项目并报告上级部门。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业务或自行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二)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工作规范实施审计,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错漏等情况且拒绝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三)和审计项目有关单位或人员串通舞弊,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未尽到保密义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负责委托审计工作的校内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委托审计管理监督职责的;

(二)向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或串通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委托审计项目完成后,发现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因履职不当导致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失实和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学校应依法向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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