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兰州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真实合理地计量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经济利益。
第四条 跟踪审计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所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五条 跟踪审计采取自行审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审计处综合考虑实施审计的必要性,建设项目的规模、特点和审计力量的要求,决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章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组织实施自行跟踪审计;
(三)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遴选,委托国资处组织招标、签订审计业务合同。
(四)审查委托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五)管理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六)审核审计报告,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第七条 学校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三)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及时跟踪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整理工程资料,详细编写工作日志等审计工作底稿;
(三)对工程设计概算、投标报价、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或咨询意见;
(四)对招标文件、工程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