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六)监督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七)向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八)按照要求出具分阶段、最终跟踪审计报告。
(九)建立完整的工程审计档案并及时移交审计处。
第三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审查委托勘察、设计与招投标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审查勘察、设计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执行情况;
(三)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的有效性、合理性。
第十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招标文件合规性;
(二)审查招投标程序合规性;
(三)审查工程合同的条款。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审核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单位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合同)范围的工程建设进度报量,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与实际进度相符合;
(二)鉴证隐蔽工程,核查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
(三)审核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的规范性、合理性;
(四)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是否真实、合规与合理,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五)审核索赔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责任是否清楚、费用是否合理;
(六)审核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审查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审查合同履行是否全面,合同变更是否真实,合同终止是否合规,检查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三)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确定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后,审计处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兰州理工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通知书》。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向审计处提供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为原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确认的造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对基建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管理情况和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