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校内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和下属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的行为,同时接受省审计厅和省教育厅审计处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审计处。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保证审计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及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对外投资项目;
(五)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七)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预算和决算,以及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九)学校招投标工作以及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十)对国家财经法规、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二)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三)科研经费管理;
(十四)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和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