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处统一办理委托,并由审计处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财务及相关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实物资产,检测有关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主管校长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校长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七)经学校授权,审计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经济处理和处罚;
(八)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及校长办公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四条 审计处的审计结果和审计调查成果,可作为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依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主管校长的意见,以及组织和人事部门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件通知,结合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审计组人员在审计事项实施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处审核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按规定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和被审计人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