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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审计处审计工作保密规定

来源:     时间:2017-12-15    阅读:

为切实加强我校审计保密工作,健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审计署《关于审计事项保密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人员应接受保密教育,认真学习相关保密法规,增强责任感,提高保密意识。

第二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泄露。

第三条  审计人员对向审计部门揭发问题,提供情况和材料的人,根据本人要求为其保密。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对发现的疑点线索和问题不得泄露;调查审计方案和方法不得泄露;调查取证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情况应严格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五条 所有项目审计过程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审计报告及结论只能依审计程序处理,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外泄及传播。

第六条 不得容留他人在审计场所闲聊,人走关门,以防审计资料丢失;审计人员不得将审计资料私自带出工作场所,以免遗失。

第七条 处内公文收发必须按照收文—登记—分看—传阅之程序严格操作,严禁工作人员不经请示私传公文内容。

第八条 加强计算机使用管理,对各办公室计算机设置密码,严禁非审计人员动用、调阅有关审计资料,对存入计算机中的审计资料,应及时进行备份和清理。

第九条  审计档案专人管理,借阅必须登记,按期归还。

第十条  以上规定,如有违犯,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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