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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的特征和危害

来源:     时间:2017-12-25    阅读:

               

一、“小金库”的特征和危害

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单位会计帐内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小金库”具有:行为主体是经济组织;行为手段是会计资料中无直接记录;行为目的在于使某些财务收支逃避会计、审计和银行的监督,便于单位非法使用;行为的损害结果体现在非法占有公款和非法使用公款的基本特征。其危害十分巨大:一是造成学校和单位收入流失,财力分散;二是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腐蚀人的思想,并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三是导致消费基金的非正常增长和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四是造成和导致个人经济犯罪。

二、“小金库”的形成和审查方法

总体上说,“小金库”形成大致有四种情况:

一是以领代报、以借代报形成“小金库”。这种情况多见于各种基金的支出。这类问题会计处理的特点是以领据、借据作为报销凭证,借记各种基金、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帐户。审计人员发现这类问题,应当追查资金的下落,便不难发现“小金库”。

二是用各种方式让利于附属单位形成“小金库”。这种作弊的目的是将截留收入变成集体单位利润,用于不正当开支。对这类问题,审计人员可以从有关的会计资料中发现蛛丝马迹,如发票所列价格异常,对附属单位有开支无收入,所得手续费、劳务费异常等。

三是向非独立核算单位拨款,作减少基金处理,形成“小金库”。这类弊端常出现于有上下级关系的单位。审计人员在审查这类会计业务时,应认真鉴定每笔拨款的受托单位是否为直属独立核算单位,每笔拨款是否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以及拨款的具体用途。

四是直接截留收入于帐外,形成“小金库”。目前,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如各种办班收入、稿费、协办费、采购商品的回扣、代销商品和资料的手续费等。有的单位还设立“技术咨询公司”,实际上不干技术工作;而是专门以“咨询费”名义截留各种收入。对于这些截留收入的情况,由于必须出具合法单据给对方。据此,可以审查单位空白单据的领用记录、单据存根,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就不难发现问题所在。

三、“小金库”的定性和处理

确认“小金库”,一般应注意 “小金库”与“挪用公款”、“贪污”、分户存取的公用资金、私人占有公款的区别。处理上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国家有关“小金库”的处理规定,凡属有章不循、明知故犯,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截留或转移国家资财等帐外设置的非法所得,应全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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