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国家尚无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帐外私存公款,属于上缴预算的资金,要按规定上缴财政;属于其他资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务管理范畴,并按规定使用。
(三)各种劳务性收入均应扣除成本费用或抵顶经费拨款后,再按规定使用。
(四)“小金库”已作为奖金或购买实物发给职工的,应纳入奖金总额抵顶职工奖励基金,个人月收入超过国家规定的还要补交个人所得税。
(五)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的,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存入的现金及所获得利息全部没收;并按存入金额处以30%至50%的罚款。
(六)按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除给予单位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根据《财政部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查出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除全部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外,还应处以相当于1992年‘小金库’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1—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