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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状况审计实施细则(兰理工发[2006]138号)

来源:     时间:2017-12-15    阅读:

1、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2、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3、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4、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5、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6、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7、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内部控制制度和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资料;

(三)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四)其他有关财务收支资料等。

第六条 审计工作程序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实施办法》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甘工发字[2000]第303号文件《甘肃工业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状况审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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