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股东主导制定或修订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不同于一般企业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它是保障内审机构和人员权利、规范内审行为的基础制度。强调由国有股东来主导制定内部审计制度,一是要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企业内审工作需要一种独立性的环境保障,更高层次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无疑会强化内审独立性;二是要强化执行的有效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现代企业内审建设的内在要求,一个更高层次的内审章程无疑会强化内审权威性。
(三)必须重视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内部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内部审计年度计划。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目标制定的内审规划,保证了内审工作在战略层次上考虑未来所面临的风险。内部审计年度计划要有刚性,要将所有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纳入审计范围,内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至少应得到董事会的批准,或直接由国有股东来制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审计计划切合企业目标。由于许多国企的内审工作是由经营层来安排,而经营层主导制定的审计计划无法对其自身进行再监督,在某些情况下就会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例如,A公司的某下属企业经营层在其内审计划中一直规避对某项支出的审计,致使该企业经营层长期控制着一个金额巨大的小金库,直到A公司的内审部门在对其进行审计时才得以发现。
(四)做好内审业务转型
IIA号召广大内审人员要在组织风险、治理、控制中发挥积极作用,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业务必须向经营审计、管理审计、风险审计等领域拓展。按照A公司的内审转型操作,审计对象要从财务活动向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支持保障活动转变;同时,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将逐步借助社会中介审计力量,企业内审人员将更多地关注于未在账面上披露的事项,特别是风险事项。这样将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有机结合,将会使工作更具互补性,更加有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 朱小平,余谦,2000,“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模式的探讨”《审计研究》(2000.2)。
[2] 程新生著,《公司治理中的审计机制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
[3] 王光远,瞿曲,“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审计研究》(2006.2)。
[4] 姚素琴,徐维兰,董南雁,“治理基础审计:公司治理图景下的新审计模式”《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2),32-34。
课题组成员:
组长:赵燕川
执笔人:张延军
成员:金燕华、李辉、赵洪英、尹建华、董丽娅、甄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