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
(三)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相关资料;
(五)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八十七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1.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检查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或变更相一致。
2.主要隐蔽工程的勘验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参加,未经审计机构参与验收的工程应不予审计和增加费用;勘验不合格的项目审计机构应及时建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并明确划分相关责任。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1.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进场使用前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确认。“厂家、规格”与投标文件不同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确认和同意使用后,重新确认单价;
2.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没有明确“厂家、规格”,但材料单价已明确的,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厂家、规格、单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共同对“厂家、规格、单价”进行核实,如果实际价格低于投标价格较多的,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定价和洽商确认;
3.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不须招标的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机构分别询价后共同确定;
4.主要材料及设备在进场使用和安装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应进行验收。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
1.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1)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2)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
(3)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并审核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当实物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符、施工项目与施工合同不符、施工材料发生变化时,应在洽商基础上对工程进度款进行据实调整。
2.未经审计机构审核认定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应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1.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严格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进行分析,属于设计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应提出索赔;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分析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并对不同的变更方案进行测算和筛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