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实施,也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节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
第七十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核准制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十七条 在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中,应主要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十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审计机构通过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工作,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选址是否合理,投资规模是否适度,有否超出学校财力的可支配能力。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其他建设费用和各类预备费的估算是否合理,与类似已建成项目比较是否存在建设标准过高导致浪费或估算偏低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是否存在因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工程建设风险等问题。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具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内容;是否说明建设项目的目的、依据、与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的关系;是否对资源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做出分析等。
第三节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
第七十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