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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3)

来源:     时间:2018-04-08    阅读:

(2)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子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的价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只是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且只计算主要材料价差;对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发生改变的,应相应调整其单价。

(3)施工签证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既签量又签价、既签量又签消耗、既签单价又签总价的问题。

2.凡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审计机构应及时核实和确认,对未经审计机构核实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应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五)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1.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程序是否规范;

(2)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2.对未经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索赔事项,应不予办理索赔款项的支付。

3.对由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的增加,审计机构应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赔偿的建议和依据。

第八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六节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第八十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

(三)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

(四)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六)各类施工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

(七)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八)设计变更、施工签证;

(九)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十)工程索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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